(2016)赣0103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刘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刘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555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组织机构代码:55740076-5。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告:刘淑英,女,汉族,1972年1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淑英价值19万元的财产,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ANAC53520116Q000054H)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淑英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奇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人民陪审员 彭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