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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爱莲百货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335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6号。代表人:曾梅泉,经理。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曾梅泉,董事长。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洋河北路店、重庆爱莲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况力彬于2016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印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