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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济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济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034号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胡世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济学,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济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亚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