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德广与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广,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徐德广。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德广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江苏省盐城中级人民法院已以(2014)盐民初字第0263-1号、(2015)盐商初字第0138-1号及本院以(2015)滨执字第19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北楼106、107、107-1、108、201室房产,上述房产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以(2015)盐执字第0509号案件立案执行,且因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刑事案件被成都市锦江区公安局以成公锦经封通字910号函件中止交易上述房产;本院以(2015)滨执字第19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北楼103室房产,该房产抵押权人为滨海县利群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但该房产和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北楼201室又网签给王瀚,房产权属关系复杂;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盐商诉保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2015)滨执字第19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鸿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海县中市北路东侧幸福小区南楼101、102室房产,该房产抵押权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因上述房产处置时间较长,案件短期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