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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孔庆武、王锡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武,王锡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庆武,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繁昌县。1993年10月2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0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2年11月20日减刑后提前释放。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王锡武,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繁昌县。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8年5月刑满释放。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庆武、王锡武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权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庆武、王锡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中旬至10月中旬,被告人孔庆武、王锡武在本县孙村镇盗窃大货车电瓶以及在孙村镇、荻港镇等地,共同或单独多次对居住小区及农户家饲养的土老母鸡、土老鸭等家禽实施盗窃,孔庆武涉案数额7349.74元,王锡武涉案数额5032.25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孔庆武、王锡武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孔庆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他偷的不全是老母鸡和土鸡,鸡的估价有点高;被告人王锡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2日夜,被告人孔庆武、王锡武来到繁昌县孙村镇大冲村艾村组,将被害人周某大货车上的两只骆驼牌电瓶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电瓶价值人民币630元。2、2015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孔庆武、王锡武来到本县荻港镇桃冲矿小区,将在该小区XX栋楼附近的被害人宋某家鸡笼内8只“土老母鸡”盗走。后二人来到桃冲村寨冲组,将被害人赵某家鸡笼内的9只“土老母鸡”和7只“土仔公鸡”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家禽价值人民币共计2452.50元。3、2015年6月21日夜,被告人孔庆武、王锡武来到本县孙村镇顺风村被害人戴某家,将戴某家的10只“土老母鸡”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家禽价值人民币1350元。4、2015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孔庆武、王锡武来到荻港镇庆大村三号组被害人童某家葡萄园内,将童某家散养的8只“土老鸭”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家禽价值人民币600元。5、2015年12月13日夜,被告人孔庆武来到本县荻港镇桃冲村油榨组被害人吴某1家,将吴某1家鸡笼内的6只“土老母鸡”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家禽价值人民币682元。6、2015年12月14日夜,被告人孔庆武来到本县荻港镇杨湾村海螺水泥厂对面的一小饭店旁被害人吴某2家,将吴某2家鸡笼内的14只“土老母鸡”和1只“土公鸡”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家禽价值人民币1635.24元。综上,被告人孔庆武实施盗窃6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349.74元;被告人王锡武实施盗窃4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032.25元。另查明,被告人孔庆武于2016年4月8日、被告人王锡武于2016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孔庆武所盗的21只家禽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1、吴某2,并已赔偿童某损失800元、宋某损失800元、赵某损失1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吴某2、吴某1、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孔庆武、王锡武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易某、孔某、苏某等人的证言,通话记录单,指认现场、检查、搜查、称重笔录及照片,被盗电瓶及家禽价格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针对庭审中被告人孔庆武辩解他所偷的不全是老母鸡和土鸡以及鸡的估价过高的意见,经查,该意见因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庆武、王锡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入户盗窃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孔庆武有前科、被告人王锡武有多次前科,均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孔庆武本次犯罪是在前犯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所盗的部分家禽已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并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庆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王锡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对被告人孔庆武、王锡武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相关被害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孔庆武的刑期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被告人王锡武的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晓峻人民陪审员  庄传宏人民陪审员  耿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亮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