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执5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龚芋因与翟贵成、钱能菊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芋因,翟贵成,钱能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534-1号申请执行人龚芋因,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吴学韩(特别授权代理)、吴道银(一般代理),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翟贵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钱能菊,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执行的(2016)黔0502执534号龚芋因申请执行翟贵成、钱能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翟贵成与钱能菊所有的位于毕节市文峰路2幢1层1-4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为:(毕节市房权证七星关区字第××号,面积85平方米)。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龚芋茵以其与被执行人翟贵成、钱能菊之间还存在其它债权未清算,申请人要求��该房屋暂不进行评估、拍卖,现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为由,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待本案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5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 永 仁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新(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