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卢见瑜与潘王朝、吴龙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见瑜,潘王朝,吴龙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郭志伟,东阳市交通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682号原告:卢见瑜,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王朝,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吴龙进,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9号。代表人:苏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伟,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现住东阳市。被告:东阳市交通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兴平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杜益泉,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293号。代表人:毛新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见瑜与被告潘王朝、吴龙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郭志伟、东阳市交通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见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见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卢见瑜负担。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