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与冯建斌、徐雄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冯建斌,徐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64183-3。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小渔村旁1号院坝围墙内。法定代表人:孙长春。被执行人:冯建斌,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雄英,女,汉族,1985年11月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建斌、徐雄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