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845号原告:马某,女。被告:宋某,男。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岳志强人民陪审员 赵庆丰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