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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845号原告:马某,女。被告:宋某,男。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岳志强人民陪审员  赵庆丰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