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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6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霍某与康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621-1号原告:霍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县。被告:康某,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原告霍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霍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霍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小鹏审 判 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军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