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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5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西安新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高永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新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高永智,亢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5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永智。被执行人亢亚红。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高永智、亢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经字第0006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40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高永智、亢亚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经字第0006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陕证执字第40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高永智、亢亚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亢亚红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半坡路X号X幢X号房屋,本院遂依法作出(2016)陕0113执5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前述房屋予以查封,并已将本院(2016)陕0113执51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该局已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因该房屋有其他他项权利,故暂时无处处置。本院通过查询人民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高永智、亢亚红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高永智、亢亚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将已查封的登记于被执行人亢亚红名下的相关房屋予以评估,本院已依法函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该房屋已进入评估程序。因评估、拍卖周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3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300000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高永智、亢亚红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5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