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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孙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中心街。负责人:李峰,系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建成,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苑路**号*号楼*单元***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孙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公证处(2016)延证执字第00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以与被执行人孙建成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