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大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华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刑初4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大华,女,1964年8月25日生,四川省泸州市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沪州市江阳区,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6〕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大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何大华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大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大华在丰县华山镇石庄村朱庄南边自己家的鸭棚地里及刘某梨树地里非法种植罂粟,后于2016年5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依法查获。经清点,被告人何大华非法种植罂粟632株。丰县公安局将该632株罂粟予以铲除。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大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证言,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笔录及视频、罂粟种植图片、植物销毁证明及被告人何大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大华明知是罂粟仍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大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丰县司法局调查,被告人何大华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大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大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大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