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勇、周华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华,李成君,李勇,李尤,李智行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86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华,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大学专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辩护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成君,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县,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勇,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尤,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大学专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智行,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荣昌区,汉族,大学专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华、李成君、李勇、李尤、李智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渝0153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周华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李成君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被告人李勇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四、被告人李尤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李智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对被告人周华、李成君、李勇、李尤、李智行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出)。原审被告人周华、李成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华、李成君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华、李成君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华、李成君撤回上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张江飞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