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965仇天和与葛文国、戴礼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天和,葛文国,戴礼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965号原告:仇天和,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葛文国,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戴礼芳,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原告仇天和与被告葛文国、戴礼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天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仇天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雅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