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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郄同文郄某某与刘江平刘某某、朱军勇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同文郄某某,刘江平刘某某,朱军勇朱某某,张苏海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846号原告郄同文郄某某。,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极县张段固镇市庄村人。被告刘江平刘某某。,男,45岁,汉族,无极县张段固镇北丰村人。被告朱军勇朱某某。,男,38岁,汉族,无极县张段固镇北丰村人。被告张苏海张某某。,男,53岁,汉族,无极县东侯坊乡罗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郄同文郄某某与被告刘江平刘某某、朱军勇朱某某、张苏海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同文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郄同文郄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广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