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郄同文郄某某与刘江平刘某某、朱军勇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同文郄某某,刘江平刘某某,朱军勇朱某某,张苏海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1846号原告郄同文郄某某。,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极县张段固镇市庄村人。被告刘江平刘某某。,男,45岁,汉族,无极县张段固镇北丰村人。被告朱军勇朱某某。,男,38岁,汉族,无极县张段固镇北丰村人。被告张苏海张某某。,男,53岁,汉族,无极县东侯坊乡罗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郄同文郄某某与被告刘江平刘某某、朱军勇朱某某、张苏海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同文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郄同文郄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广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