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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世奎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初470号原告李世奎,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山大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吴承丙,区长。委托代理人郭京祥,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伟,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世奎因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历城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龙,被告历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白伟、郭京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奎诉称:原告认为其妻子韩荣香代表原告与历城区鲍山街道济南新东站片区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鲍山济南新东站工程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对此不知情,也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鲍山济南新东站工程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李世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鲍山济南新东站工程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但鲍山济南新东站工程指挥部系由历城区政府鲍山街道办事处设立,并非由历城区政府设立。原告以历城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缺乏必要的事实根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世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明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