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神化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2民初2964号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被告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里阳。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神化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797元,由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审判员 敖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