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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神化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2民初2964号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被告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里阳。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神化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797元,由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安阳市中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审判员  敖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