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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海燕、李某甲等与李止一、肖泽友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燕,李某甲,李某乙,李止一,肖泽友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2民初988号原告:杨海燕,无业。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杨海燕,女,汉族,1984年9月10日生,住黄平县新州镇北门街*组。委托代理人:苏刚,德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止一,务农。被告:肖泽友,务农。委托代理人:李远江,务农。原告杨海燕、李某甲、李某乙诉李止一、肖泽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号立案。原告杨海燕、李某甲、李某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燕、李某甲、李某乙以李止一、肖泽友未能到庭通过庭审质证及尚有部分证据尚未收集到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燕、李某甲、李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3,376元,由原告杨海燕、李某甲、李某乙负担。审 判 长  赵白茹审 判 员  孙郅坪人民陪审员  周江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