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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2执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永贵与刘龙军、张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贵,刘龙军,张红梅,王光进,王昱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永贵,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刘龙军,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王光进,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王昱程,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贵与被执行人刘龙军、张红梅、王光进、王昱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昱程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号(所有权证号为××,产籍号为××)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昱程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产籍号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伟审判员  蒋新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