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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4579成春妹与梁广兰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春妹,梁广兰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579号原告:成春妹,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铮,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绽,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广兰,女,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春妹诉被告梁广兰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春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广兰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春妹撤回对被告梁广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09元,由原告成春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梦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