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利川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川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法定代表人:黄美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池学聪,董事长。上诉人利川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8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利川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买卖合同中被上诉人是经营者,上诉人是消费者,买卖合同中管辖协议条款无效,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才能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本案系两个法人之间买卖水泵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本案合同中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