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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行审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蒋洽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蒋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1行审185号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蒋和兴,���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建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逸,该局立案中队中队长。被申请人蒋洽标。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蒋洽标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6年3月28日,江阴国土局作出澄土监巡罚字[2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蒋洽标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3月开始占用顾山镇东岐村集体土地1.18亩建设钢架大棚,目前已建成。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为限制建设区1.18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蒋洽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蒋洽标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8亩集体土地;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18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23576元。同日,江阴国土局将上述处罚决定予以送达,蒋洽标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江阴国土局催告后,蒋洽标仍未履行。江阴国土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蒋洽标强制执行,申请事项:1、退还���法占用的1.18亩集体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缴纳罚款23576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3576元,共计47152元。本院认为,江阴国土局作出的澄土监巡罚字[2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江阴国土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国土局要求蒋洽标退还非法占用的1.18亩集体土地、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缴纳罚款23576元及逾期加处罚款23576元的申请事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