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春抢劫抢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185号罪犯林春,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重庆人,汉族,初中文化,2003年8月27日因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8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春于2013年3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3刑更73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该犯财产刑义务数额高、履行低,且多次违规被扣分6分,因此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内(2013年4月至2016年6月)违规5次累计扣6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3年3月至2016年6月)累计获达标分31.2分。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