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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3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宸熙与被执行人刘金成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宸熙,刘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3558号申请执行人:李宸熙委托代理人:张克贵,系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金成本院在执行李宸熙与刘金成债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执行阶段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李宸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入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金柱审判员  于 伟审判员  张积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