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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魏粉恩与杨丽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粉恩,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414号申请执行人魏粉恩,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粉恩与被执行人杨丽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粉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3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73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2414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白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