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刑更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案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陕08刑更784号罪犯陈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4日作出(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81号刑事裁定,维持了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核罪犯陈某不符合法定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6)陕榆狱减字第146号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