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余钟楼与薛东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钟楼,薛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余钟楼,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薛东敏,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钟楼与被执行人薛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薛东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余钟楼借款1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执行费97元。2016年9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进行财产核查,被执行人薛东敏在银行、车管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2016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余钟楼向本院提交书面同意书,同意暂时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强审 判 员 常建芳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