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17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诉石家庄立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石家庄立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17894号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新闻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傅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职员。被告:石家庄立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城小区××号,组织机构代码:55187××××。法定代表人:李泱洋。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与被告石家庄立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毅兵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胜、苏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家庄立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租赁合同》于2016年9月7日解除;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7月1日始至2016年9月7日止的租金、电费、水费、电话费、线路维护费;3、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8日起至房屋交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4、要求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要求被告腾空交还涉案租赁房屋;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4日,原、被告订立《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第××层北侧房屋共计688平方米用于办公,租期6年。租赁期间,被告应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自2016年7月起开始拖欠租金。为此,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委托律师向被告送达了《催款函》,要求被告清偿费用。但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2016年9月7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告知函》,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补交租金等。但此后被告仍拖欠租金并继续占用租赁房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租赁合同》、原告致被告的《催款函》、送达《解除合同告知书》和《限期搬离通知函》的照片等证据。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向涉案房屋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拍摄了涉案房屋现状照片。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原告对本院调查的结果及拍摄的照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8日,原、被告订立《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第××层北侧房屋,建筑面积共计688平方米用于办公,租赁期限自2014年7月1日始至2020年6月30日止,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标准为每月2000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保证金。租赁期内,被告还应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冷、热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用。租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提前解约时,被告应将所有属于被告的可移动物品在7日内搬出,将租赁房屋按租赁期限届满时或提前解约时的现状交还原告。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若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租金及其他任何费用,每延迟一日,须按应交未交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在原告发出催缴通知20日内被告仍不补足相关费用的,即可视为双方解除租赁关系,本合同终止;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已付租金和保证金不予以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被告已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自2016年7月1日始至今的租金未交纳。为此,原告曾于2016年7月15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和其他费用。但被告未按原告的要求执行。此后,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在租赁房屋门口张贴了《解除合同告知函》,指出因被告严重违约,通知被告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再次要求被告支付欠租、其他费用和违约金。同年9月9日,原告又在租赁房屋门口张贴了《限期搬离通知函》,要求被告腾空交还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未履行。诉讼中,经本院现场勘验,查明涉案房屋目前仍由被告占用,室内有大量原告交给被告使用的家具和餐饮器具。原告于庭审中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家具、器材等物品返还的问题。关于原告主张的水、电费等项费用,原告称被告在2016年6月1日至9月28日期间,拖欠电费13703.3元、水费1358元、电话费284.84元、线路维护费160元,要求被告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经审理查明,被告在租用原告出租的房屋期间,长期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为此,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现原告要求确认合同已于2016年9月7日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欠租和其他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与被告石家庄立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租赁合同》于二○一六年九月七日解除;二、被告石家庄立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二十六号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第二十四层北侧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六百八十八平方米)腾空交还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三、被告石家庄立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自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九月七日期间的租金四十四万六千六百六十八元,并自二○一六年九月八日起按照每月二十万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房屋使用费至房屋腾空交还之日止;四、被告石家庄立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支付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期间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线路维护费共计一万五千五百零六元一角四分;五、被告石家庄立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迟延支付二○一六年七、八月份租金的滞纳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分别自每月十一日起算至当月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8元,由被告石家庄立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毅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梦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