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孔文字与罗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文字,罗狗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754号原告:孔文字,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罗狗喜(曾用名罗喜),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受理原告孔文字与被告罗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文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保利人民陪审员 张子德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八日书 记 员 焦 阳第2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