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与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罗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2民初699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地址:榕江县中央九号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丹,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超,男,1976年9月27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与被告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所作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秀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