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4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艳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363号原告李艳,男,1960年3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13号。负责人周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诉。审判员 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