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朱改花、娄四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改花,娄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朱改花,女,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娄四梅,女,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朱改花申请执行娄四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书各一份,限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娄四梅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朱改花书写的4000元收据一份,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经核实,申请执行人认可该收据系其书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出具4000元收据后,再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4000元赔偿款,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改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