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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106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汪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被告汪某某不得阻拦原告在富水镇富东路的施工建设,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商南富水镇富东路建设项目是经由政府审批的项目工程,该项目通过政府招标由商洛市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商洛市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劳务施工部分发包给了原告陈某。被告汪某某家地处富东路,属拆迁范围,且有部分地表构筑物已被拆除。现富东路建设工程已施工至汪某某家所在路段,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某在首次已拆迁的地表构筑物的基础上进行商南县富水镇富东路的施工建设时,被告汪某某不得阻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铭雪助理审判员  王雅光人民陪审员  汪振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