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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刚现申请执行黄云春等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刚现,黄云春,呼栓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高刚现。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云春。被执行人呼栓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刚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云春、呼栓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现申请人高刚现申请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违约,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达 古 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