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3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柳与上海辉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7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柳,男,汉族,1982年5月1日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上海辉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黄钦泛。申请人王柳与被申请人上海辉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2016)办字第11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补助金等合计67,152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逢文清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2016)办字第1102号裁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