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6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卢海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海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492号罪犯卢海东,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崇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海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至2027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1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海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49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海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卢海东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海东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87.1分;获2015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卢海东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海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海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