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3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闫瑞兰、任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瑞兰,任璀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0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瑞兰,女,194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田,保定市竞秀区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璀平,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乐凯南大街***号。负责人:刘炜,该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闫瑞兰因与被申请人任璀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二终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闫瑞兰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应为六级伤残,发生事故时74岁,伤残赔偿金应当给付6年。二、鉴定费1400元一审法院已确定由被告承担,判决时没有计算在赔偿款中。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经保定市第二医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再审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九级、十级,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伤残等级综合评定系数为33%,不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定残之时再审申请人74周岁,原一、二审判决按照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综上,原一、二审判决对伤残等级综合评定系数和计算残疾赔偿金年限的认定有误。闫瑞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