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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晔,谢某,谢成虎,徐爱华,胡荣明,杜蓓娣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2829号原告:黄佳晔,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上海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男,200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理人:黄佳晔,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上海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成虎,男,193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上海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爱华,女,194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上海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荣明,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XXX号XXX室。被告:杜蓓娣,女,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湧,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佳晔、谢某、谢成虎、徐爱华诉被告胡荣明、杜蓓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佳晔、谢某、谢成虎、徐爱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佳晔、谢某、谢成虎、徐爱华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佳晔、谢某、谢成虎、徐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佳晔、谢某、谢成虎、徐爱华负担。审判员 何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