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来成与黄彩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成,黄彩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489号原告:张来成,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黄彩月,女,成年人,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张来成与被告黄彩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来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愿与被告先行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来成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绍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