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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来成与黄彩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成,黄彩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489号原告:张来成,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黄彩月,女,成年人,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张来成与被告黄彩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来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愿与被告先行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来成负担。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绍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