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靳士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靳士林,靳士春,刘士国,靳士山,张孝淮,李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469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靳士林,男,生于1970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靳士春,男,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士国,男,生于1972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靳士山,男,生于1967年7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孝淮,男,生于1977年12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学霞,女,生于1962年8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靳士林、靳士春、刘士国、靳士山、张孝淮、李学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靳士春名下部分存款,查封了其名下房产,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