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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7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段爱保与被告宋金萍、南京美兰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爱保,南京美兰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宋金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初7978号原告:段爱保,男,汉族,1980年3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林中建、吴雪云,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美兰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20104000189447),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春光里5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卞开乐。被告:宋金萍,女,汉族,1977年12月4日生。原告段爱保与被告南京美兰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兰乐公司)、宋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爱保委托代理人林中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爱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4680元;2、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9日,原告接到被告宋金萍指示,将价值4680元的T6郞酒(10箱)送至被告美兰乐公司,由于双方之前多次发生类似交易,被告宋金萍接收货物后会及时将货款支付给原告,但本次交易,原告至今未收到货款。同年8月22日,原告因索要货款与美兰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开乐及宋金萍发生纠纷,后经公安部门调解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美兰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开乐相识多年,双方均经营酒类业务。2016年初至今,原告几次按卞开乐或宋金萍电话通知送货到美兰乐公司,之后均能及时收到货款。2016年8月9日,原告再次按被告电话通知送价值4680元的T6郞酒(10箱)到被告美兰乐公司,至今未收到货款。2016年8月22日下午,原告在索要货款中与两被告发生纠纷,同日16时44分左右,辖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处,处警经过及结果记录如下:2016年08月22日16时44分,民警郝轶群到达现场,报警人段爱保称其于本月9号供贷十箱价格为4680元的T6郞酒给美兰乐商贸有限公司,至今索要货款未果。该店主卞开乐称其前女友宋金萍接收此货的当天,又将售出的4800元货款私自占有,故卞开乐三个人不愿出钱。宋金萍承认当天接收该货后,其拿了售出的4800元该货款。现宋金萍以其本人非店主及其本人与卞开乐有经济纠纷为由,让段爱保向店主卞开乐索要钱款。民警告知报警人段爱保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另查明,诉讼中,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邮寄送达诉讼材料且电话进行了联系,被告美兰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开乐称其业务忙,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金萍电话无人接听。以上事实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工作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的内容,系公安民警在处警第一时间所作的工作记录,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依法认定。《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内容可以认定,原告段爱保系与被告美兰乐公司发生买卖业务,美兰乐公司也实际接收了货物,宋金萍电话通知送货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并非买卖关系主体,原告在诉讼中亦予以认可,并表示其起诉宋金萍仅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故原告诉称宋金萍应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同时记载了美兰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开乐述称意见,本院认为,即便如卞开乐所述,货款被宋金萍私自占有,也不能认定美兰乐公司已向原告付款,原告仍有权向美兰乐公司索要货款,至于宋金萍占有货款4800元是否合法,系美兰乐公司与宋金萍之间的纠纷,与段爱保无关。诉讼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两被告自动放弃抗辩,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述称事实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美兰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爱保货款4680元。二、驳回原告段爱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京美兰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南京美兰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给付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向洪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亚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