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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甲,杨某乙,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民初2789号原告:王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韦彩翠,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三号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女,1989年03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邵志清,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男,1964年0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某,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0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彩翠,被告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邵志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返还彩礼48000元,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是:2015年正月初四,原告与杨某甲经陈某介绍并举行订亲仪式。当日,由第三被告主媒陈某及女方的亲戚在场,由陈某经手点现金给杨某甲见面礼10001元、择彩礼款20000元、给女方带的小孩红包400元,买衣服600元,计31000元,端午节、中秋节送礼计7000元,春节给杨某甲压岁钱3000元,第二次过云贴四折礼3000元,原告给杨某甲手机转帐5000元,其他物品原告放弃,现因被告杨某甲表示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且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建立良好的婚姻基础,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表示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杨某甲的代理人庭审中辩称:2015年2月,杨某甲经人介绍与原告见面相识,双方均表示同意交往,后举行订婚。订婚时,原告父亲主动直接给付杨某甲一沓钞票,说是见面礼一万零一元,给付时没有经过他人之手,也没有当面点清,但杨某甲回家清点确实是一万零一元。在订婚时,介绍人当着双方的面说,如果将来女方提出悔婚,女方需分文不少返还男方,如果男方提出悔婚,女方不用返还男方,双方均表示同意。现原告为了逃避同居致杨某甲怀孕的责任,提出悔婚,原告就应践行当初的诺言,女方不应承担返还责任。除此之处,杨某甲未收到原告彩礼款20000元和压岁钱3000元。本案中,在双方确立婚约后,原告致杨某甲怀孕,原告不听劝说,恶意悔婚,迫使杨某甲做出人工流决定给杨某甲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参照定金法则,原告也无权要求返还彩礼。再者,本案已是原告第三次起诉,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均无改变,构成重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综上,原告的冷漠无情,恶意悔婚,存在重大过错,且违背订婚时所立誓约(如果将来女方提出悔婚,女方需分文不少返还男方,男方提出悔婚女方分文不用返还),不仅给杨某甲身体和精神造成了双重伤害,也违背当时人们内心认可的社会善良风俗,为此,原告的诉请于法于理无据,更为民俗民情理所不容,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某乙、陈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杨某甲经陈某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农历正月初四,原告与杨某甲举行订婚仪式。庭审中杨某甲代理人认可收到原告彩礼(见面礼)10001元的事实,提出该款已用于杨某甲做人工流产时的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原告不认可杨某甲怀孕与其有关。对于原告诉称订婚当日给付杨某甲2万元彩礼的事实。本院查明,原告两位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给付杨某甲2万元事实的存在,但庭审中,原告认可该2万元是给付杨某甲,用于购买衣服及首饰的,与证人证言中“用于购买衣物和首饰”的陈述相一致,且原告陈述双方解除婚约的原因是因被告方索要30万元彩礼所致,因此,该2万元不属彩礼,应属赠与行为。对于杨某甲提出的做人工流产是因原告所致,因原告不认可,杨某甲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对杨某甲提出的做人工流产是因原告所致的陈述,本案不予认定。对于杨某甲提出原告是否属重复起诉问题,因原告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其原代理人的身份,杨某甲方提出质疑后而撤回起诉,故不应属重复起诉。对于杨某甲提出的“男方悔婚女方分文不用返还”的约定,原告未认可。另查,杨某甲与杨某乙为父女关系;陈某是双方的介绍人,即媒人。本院认为:原告与杨某甲在确定婚约关系时,双方应按照平等、文明的婚姻新风尚,移风易俗,勤俭节约,但双方却依然按照民间习俗办理,与现代婚姻理念相悖,不应提倡。原告与杨某甲现已自行解除婚约关系,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杨某甲认可收到原告彩礼10001元,考虑到本地民俗,原告与杨某甲已实际解除婚约关系,酌情返还现金彩礼7000元为宜。由于杨某甲与杨某乙共同生活,故该款应由杨某甲和杨某乙共同返还。对于杨某甲提出所收彩礼已用于杨某甲做人工流产时的医药费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的诉请,因该2万元不属于彩礼,应属赠与行为,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杨某甲提出原告属重复起诉和男方悔婚女方分文不用返还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甲、杨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彩礼7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250元,被告杨某甲、杨某乙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方桂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乾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