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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徐州天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天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恢74号申请人:徐州天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徐庄村。法定代表人:谢雪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山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传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州天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了(2014)开商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第三方债权进行了查控,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金额为114287元,执行费5023元已收取,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军审 判 员  冯 涛助理审判员  杨增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谷金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