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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仁全诉王心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全,王心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4民初2079号原告:刘仁全,女,生于1951年5月25日,汉族,住叙永县。被告:王心忠,男,生于1946年4月1日,汉族,住叙永县。原告刘仁全与被告王心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仁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心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仁全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报酬费420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9日,原告经石龙村五社村民刘从乐介绍,受被告雇请到马岭镇中心卫生院护理受伤住院的王永芳,当时在场的有马岭镇中心卫生院外科主任徐强、护士长郭庆、防保科医生罗培德,原、被告口头约定护理工资为100元/天,生活费是15元每餐,至病人出院之日付清上述款项。此后,原告于2015年2月20日起护理王永芳至出院,共护理29天,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费和生活费共计4205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未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遂所请。被告王心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0日下午,在叙永县马岭镇麦地坝村(小地名小洞子)梯田处,葛学珍用竹头打伤王永芳,被告王心忠等人将王永芳送至叙永县马岭中心卫生院治疗。经医护人员介绍,被告王心忠雇请原告刘仁全护理王永芳,约定每日护理费为100元,每日生活费为15元,在王永芳出院时支付劳务费用。此后,原告按约定护理王永芳22天,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告已按约定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2200元、生活费330元,共计25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心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仁全25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心忠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