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陶新全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新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刑初713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新全,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因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6]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新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新全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7月20日至案发,被告人陶新全在合肥市新站区魏武路京东方10.5代线美食街A21门面房开设赌博机房,摆放一台“捕鱼赌博机”(共计10个操作单元)、三台“老虎赌博机”(共计3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400余元。2016年7月22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博机房内当场查获并扣押“捕鱼赌博机”一台、“老虎赌博机”三台及赌资250元。经检测,现场查获的四台赌博机共计13个操作单元均具有上分、下分、加分、扣分、荧屏计分和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功能。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2016年7月22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新站区魏武路附近的赌博机房内将被告人陶新全抓获。审理中,被告人陶新全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新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租房合同、现场照片、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缴款凭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熊某、窦某、刘某、陶新全甲、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新全以营利为目的,租赁门面房经营赌博机房,并在该赌博机房内设置4台赌博机(共计13个操作单元),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新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新全系初犯,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陶新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新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陶新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及现场查获的赌资人民币250元、4台赌博机,予以没收(其中赌博机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婕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