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6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易云与徐永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易云,徐永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190号原告:何易云,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徐永根,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何易云为与被告徐永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何易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刘军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易云撤诉。审判员 王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爱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