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朝梅与武汉世纪国医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朝梅,武汉世纪国医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529号原告:江朝梅。委托代理人:程厚良,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蔡蕾,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世纪国医堂中医医院,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宜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冬香委托代理人:周克非,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朝梅与被告武汉世纪国医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武汉世纪国医堂中医医院的起诉。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玉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