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梁燕清与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4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梁燕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75942731。法定代表人:刘远炳。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立艳,广东正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芷然,广东正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燕清,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美林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06民初12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法定代表人刘远炳的身份证住址及公司的常住办公地址均在广州市花都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桃园西路626号(自编2-1号楼)504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