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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杜金平、孙承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平,孙承丽,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821号申请执行人:杜金平,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孙承丽,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邵丹,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金平与被执行人邵丹、孙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杜金平曾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1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邵丹、孙承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邵丹在庄河市有住宅房屋一套,本院遂依法予以查封。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微信公众号“”